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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10件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1日

目录

1.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1.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资源保护 跟进监督 裁执分离

【要旨】

检察机关发现涉及耕地资源保护的监督线索,可以综合评估占用耕地面积、整改难度、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等因素,以保护耕地资源为出发点,运用合理有效的监督方式开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监督效果,破解耕地“非粮化”整改难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汤阴县甲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合作社)未经批准在汤阴县宜沟镇段庄村南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占地面积2196平方米,养殖场对部分地面进行硬化,使基本农田丧失耕种条件,破坏耕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2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汤阴县院)在开展监督活动中发现线索,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汤阴县宜沟镇政府未依法履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宜沟镇政府负有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组织实施执行拆除职责。2022年12月28日,汤阴县院依法对宜沟镇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行政机关处罚卷宗、询问证人等方式,依法查明:2021年3月10日,汤阴县自然资源局针对甲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因未履行处罚决定,汤阴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3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裁定由属地宜沟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违建养殖场。截至2022年12月,该镇政府仍未执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汤阴县院与宜沟镇政府召开磋商座谈会,听取意见。宜沟镇政府对应由谁来组织实施、镇政府是否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存在较大争议。为厘清行政机关职能,汤阴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自然资源局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加。听证会上,特邀检察官助理就该案的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经过进行了介绍,对听证员提出的关于土地执法领域的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听证员一致认为,宜沟镇政府负有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2022年12月30日,汤阴县院依法向该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执行法院裁定,依法履职,组织实施拆除违建养殖场。

检察建议发出后,汤阴县院持续跟进监督,但在法定期限内,该镇政府未回复检察建议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建养殖场进行拆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3年3月17日,汤阴县院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宜沟镇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4月11日,汤阴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本案,汤阴县院检察长出庭履职。庭审中,汤阴县院、宜沟镇政府对属地政府是否具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宜沟镇政府是否已全面履职等问题进行辩论。4月24日,汤阴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宜沟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职责。判决生效后,汤阴县院持续跟进,该镇政府对违建养殖场进行了拆除并完成复耕。

结合本案,汤阴县院对本县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况进行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引起高度重视,成立了耕地“非粮化”专项治理督导工作组,督促复耕基本农田300余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耕地资源保护,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一体化的优势,有效衔接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诉”的形式推进检察建议“刚性落地”,破解“裁执分离”难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坚持“诉源治理”,通过专题调研形成报告,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凝聚多方合力治乱复耕,以检察能动履职保障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

2.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监管职责争议 共同被告

【要旨】

针对占用耕地从事生产经营存在行政处罚主体争议影响耕地保护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具有综合监管职责的基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共同履职,有效解决耕地资源监管难题。

【基本案情】

四川省南江县地处秦巴山区腹地,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人均耕地资源不足1.5亩。2019年至2022年,南江县长赤镇唐某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长期占用家庭承包的3.39亩耕地露天堆放砂石并对外销售,同村袁某某租用他人4.8亩承包耕地用于水泥制品的生产、堆放等,同时期该地共有类似占地行为13起,涉及耕地67.2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9月,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江县院)在开展耕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唐某某、袁某某等人占地线索,并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经过实地走访、收集书证、现场勘验、委托第三方公司测绘等,查明唐某某、袁某某等人所占土地均为耕地以及该地共有类似占地行为13起,涉及耕地67.2亩。2022年9月26日,南江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分别向长赤镇人民政府和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南江县自规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长赤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政府监管职责,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地行为;建议南江县自规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占地行为。因新冠疫情、行政权力改革等客观原因,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在制定整改方案后两次申请延期整改。

2022年底,《南江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等文件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等行政处罚权力下放至乡镇(街道),但对“堆放砂石、水泥制品压占耕地”的情形由基层政府还是自规局行政处罚未明确规定,故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就谁应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未达成共识,导致耕地被占问题在两个月以及后续延长整改期限内一直未解决。

【诉讼过程】

南江县院对整改情况评估后认为,南江县政府文件虽未明确占用耕地堆放砂石等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主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依然应当履行各自综合监管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非法占地行为。2023年2月28日,由于在整改期限内未依法全面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南江县院将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作为共同被告,依法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共同履行对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案件起诉后,法院召集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单位交换意见,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认可了关于共同履职的起诉意见,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长赤镇依法拆除唐某某、袁某某等人违规占地经营工作方案》,并于2023年3月7日联合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当事人7日内拆除已硬化地面及器械,对被占耕地覆土复耕。2023年5月29日,经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赤镇人民政府联合验收,各当事人已拆除硬化地面及器械,案涉土地达到复垦标准。鉴于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经南江县院建议,法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终结诉讼裁定。

【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同履职。实践中,部分地区因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出现了行政处罚主体争议问题,从而导致违法占地经营等耕地“非农化”问题长期难以解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办案职能,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将具有综合监管职责的基层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认定为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管主体,并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持续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查处违法占地经营行为,切实形成整改合力,避免因行政处罚主体争议影响耕地资源保护。